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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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  浏览次数:15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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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政办发〔20203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

     

 

为改革完善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通过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不新设行政审批职能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医疗健康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和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依托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网站,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优化规范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推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书“多证合一”,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配合,分工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与安全报告。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要求。坚持信息化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建立医疗机构重点部门、专业、岗位、环节和高风险人员的监控机制,确保医疗质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3.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并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监管。规范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机制,加强辅助用药、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等动态监控,对发现超常使用的药品耗材,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对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约谈或处罚。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监测和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监督和考核。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补偿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药品和耗材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长期负债、资金结余使用、对外投资以及资产核销的监管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医疗保障局配合)

5.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纳入年检和年报的主要内容,规范资金用途,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惩。(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6.加强医保资金使用监管。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完善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市医疗保障局、邢台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7.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020年起,对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全部进行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任用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同时与医院评审评价、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及各项评先评优工作紧密结合。(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配合)

8.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将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9.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进一步健全公开公平的绩效评价方式和科学量化的绩效评价办法,重点监管服务质量、服务行为、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实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两个全覆盖”,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罚机制。推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改革,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核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食源性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不断织密监测网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0.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推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11.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相关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根据国家出台的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和省有关要求,做好我市健康产业体系核算工作。积极探索新型健康服务监管办法,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税务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邢台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案例评查、案例示范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抽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抽查细则。通过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开展随机抽查,严格执行检查项目全面覆盖,检查过程全程记录。加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全部立案、坚决查处,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设医疗卫生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按照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邢台)归集的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4.落实网格化管理。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试点,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推动“一格三员”(网格、管理员、协管员、督导员)规范化监管,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负责)

5.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6.落实风险预警和评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逐步对医疗卫生风险实行分级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落实权威有效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可下沉至部分县(市、区)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各县(市、区)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长效有力。

1.健全监管标准。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开展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和实施,推进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其规范管理和监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3.加强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建设。整合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考核问责。将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严肃查处各级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照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二)实施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政策培训,联合开展检查、执法、督察和惩戒,提升执法效能和治理能力。

(三)提升阶段(2020年10月至2020年底)。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监管举措,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2020年以后,逐步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常态化、规范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统一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责任,细化分工,加强沟通衔接,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家庭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积极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2020年底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各县(市、区)探索建设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2年底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5年底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的合理需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2.做好公卫服务,提供照护便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防治措施。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贯彻落实原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7〕18号),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3.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广泛开展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进一步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水平。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母婴课堂、早教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

1.强化功能共享,利用公共资源。积极挖掘社区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幼儿园、小学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功能衔接和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入社区服务体系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计生协)

2.突出特定区域,实施项目推动。推动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争取和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妈妈课堂、孕妇学校、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3.加大组织力度,开展志愿服务。通过组织有意愿的育婴师和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以及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计生协)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2.利用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发挥托幼一体化管理体制优势和资源聚集优势,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对3岁以下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招收2至3岁的幼儿。对新开设的幼儿园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并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等部门)

3.探索完善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鼓励支持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法人、自然人,依法兴办符合规范和标准,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4.满足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服务。引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机构管理。

1.加强统筹规划,做好分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支持村居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2.规范登记备案,严格监督管理。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经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安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好对婴幼儿健康的主体责任。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等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对符合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进行减免。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影响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依托师范类、幼教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加强对保教师、育婴师、营养师、家政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估,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信息保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研,积极部署。市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摸准摸清全市婴幼儿人口分布、家庭环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用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

(二)试点探索,逐步推广。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围绕以下内容,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各县(市、区)要引进先进理念和模式,打造1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

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总结经验,全面铺开。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全面铺开,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升。

六、组织推动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评估督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及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责任,依法对纳入监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解读《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http://wsjkw.xingtai.gov.cn/public/home/article/info/catId/34/id/4301.html

 

解读《邢台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http://wsjkw.xingtai.gov.cn/public/home/article/info/catId/34/id/4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