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邢台市卫生检测中心)章程(试行)---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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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邢台市卫生检测中心)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  浏览次数: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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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管理运行,促进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邢台市卫生检测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11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500.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防疫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处理、传染病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计划免疫、消毒杀虫灭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疾病预防与控制措施实施、疾病筛查、疾病治疗,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部委员会履行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中共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部委员会通过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制度》、《会议议事规则》等机制,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第十四条 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坚持党对本单位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党的理论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四)批准事业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事业单位运行;

(六)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

(二)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指导事业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邢台市卫生检测中心)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邢台市卫生检测中心)设置内设机构20个:

办公室:负责行政、党务、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负责单位的车辆管理、维护和调度。负责实习、进修和科研工作安排。

财务科:负责单位财务预决算工作。处理各项财会事务,核算来往账目,管好财务档案。负责工资、津贴、奖金、差旅费的计算和发放。

总务科: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核查与维护等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发放和水、电、暖及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后勤工作。负责单位的消防工作。

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信息科: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分析和对报告单位的培训、督导。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工作。负责单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质量控制科:负责单位实验室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应急办:制定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和实施。牵头组织并参与或指导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寄生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地方病防治科: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病防治规划。负责地方病监测和防控措施的实施。

结核病防治科:制定结核病预防控制方案并负责防控措施的落实。

性病艾滋病防治科:负责性病、艾滋病、丙肝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行为干预和相关疫情的处理。

门诊部:负责门诊部疫苗接种服务工作。负责单位各类疫苗的储存管理和配送工作。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工作。

职业卫生科:负责对有害因素生产企业提供监测服务。负责对射线装置及其工作场所提供监测服务。对职业病进行诊断。负责职业中毒事件或其他职业危害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

公共卫生科:负责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流调和卫生处理工作和食源性病例监测的相关工作。

微生物检验科:负责各类检品微生物学指标的检验工作。负责对使用的各类菌毒株妥善保管和处理。

理化检验科:负责各类检品理化指标的检验工作。负责对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妥善保管和处理。

慢性病防治科:负责制定全市慢性病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示范区创建、慢性病监测、数据上报和干预措施落实。

健康教育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健康教育工作任务。编辑制作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材料,定期向新闻机构提供卫生宣传资料,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的接待工作。

免疫规划科:制定全市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对计免相关的疾病进行监测。对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组织调查,会诊、报告和处理工作,完成控烟相关工作。

病毒防治科:负责制定全市病毒性传染病防控工作规划,提出并实施防病灭病有效措施。参与或指导辖区内的疫点疫区的调查和处理。

细菌病防治与消毒科:负责制定全市细菌性传染病防控工作规划,提出并实施防病灭病有效措施。参与或指导辖区内的疫点疫区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消毒效果监测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医院感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同级医疗机构、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社会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获取健康咨询和健康知识;

(二)申请协助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提供实施控制措施的技术支持;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可根据需要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申请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五)请求提供实验室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报告法定传染病和疫情信息;

(二)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

(三)承担或配合疾病调查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做好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五)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第三十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用于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财物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第四十条 公开种类:规范性文件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报告;

(四)双随机一公开、建议提案、政策文件、政民互动、政务新媒体、重点领域信息;

(五)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开对象和公开范围:全社会、特定群众。

第四十三条 公开时限: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职工大会、公示栏、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报刊等。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清算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15日内,提交举办单位审查。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邢台市卫生检测中心)负责解释。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