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政服务中心章程(试行)---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位置:首页 > 权责清单

邢台市医政服务中心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  浏览次数:5353
sm.jpg big.jpg dy.jp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管理运行,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邢台市医政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20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卫生健康人才成长,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医政管理方面的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和服务性工作;承担市卫生工作者协会日常工作;完成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邢台市医政服务中心所在党组织履行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邢台市医政中心所在党组织通过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制度》、《会议议事规则》等机制,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第十四条 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党对本单位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党的理论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四)批准事业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事业单位运行;

(六)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

(二)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指导事业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四)制定、修改章程;

(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服务对象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工作者等。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获取医政管理相关服务的咨询;

(二)申请参加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获得报名资格审核、考试组织及证件发放等相关服务;

(三)服务对象有权揭发、检举、控告医政服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服务对象有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提供个人准确信息及相关证件

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必须用于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财物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举办单位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清算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清算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提交举办单位审查,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邢台市医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