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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仁保(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XXXXXX6750 ):
你(单位)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患者任某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委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卫医罚先告字〔2024〕第 Y2-0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邢台市冶金北路358号
联系电话:0319-2268607
联 系 人:吴卫民 杨园园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