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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仁保(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XXXXXX6750 ):
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患者任某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并参照《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系列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办法及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附件4:《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医疗服务’”(冀卫规政法【2012】9号)的规定,我委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卫医罚决字〔2024〕第Y2-00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缴至邢台市财政局(开户行:工行河北省邢台钢北支行 账号 0406002809249009960),地址:邢台市八一西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68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编号:040024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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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吴卫民 杨园园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