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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有关规定,现就《邢台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6年3月3日前向市卫健委提出。
联 系 人:宋国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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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201号,邢台市卫健委爱国卫生运动科(邮政编码:054000)
邢台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健康邢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邢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重大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等。
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评估事项范围清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分级实施、全域覆盖、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体系,主动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加强能力建设和宣传倡导,引导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树立健康优先发展理念,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估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拟以本部门名义实施或以本部门为牵头单位实施的重大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拟实施的市本级重大工程项目及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二)建立健全抽查、督查机制,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供基础支持;
(四)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建立案例库、数据库和专家库;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方面:
(一)公共卫生安全。可能导致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发生发展;可能加剧人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发生发展;可能增加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的风险;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风险。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空气、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人群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社会心理健康等带来不利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方面。
第十条 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送请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评估;部门或联合出台的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评估,结果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政策,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函;
(二)重大政策文本;
(三)文件正文(原则上为完成征求意见程序后、上报前的送审稿);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决策前将相关资料送请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十三条 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文献检索、专家论证、现场调查、预测模型等方式方法,并出具健康影响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施该政策对人群健康水平提升和公共卫生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建议;
(三)健康影响评估的结论。
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复杂情形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对专家组出具的健康影响评估结论进行研究处理,根据评估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在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提交健康影响评估结论并附具对评估建议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五条 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过程、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暂缓实施的建议或者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核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由有权机关对起草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本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诚信管理机制,加强专家库日常管理。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推动健康影响评估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评估效率。
第二十条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已对有关健康影响进行评估、评价的,可以免予评估,未评估、评价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