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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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  浏览次数:13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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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政办字〔2020〕2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20年4月30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促进我市中医药产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围绕打造知名中医药材基地、知名中医药材交易市场、知名中医药企业、知名特色中医院及“治未病”品牌,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道地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

1.新种植面积达到100亩、300亩、500亩且苗种销售率达到80%的,市县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资金(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新建成国家级、省级繁育基地的,市县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

3.市县两级设立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0%用于中药材种植。对各县(市、区)新创建国家级、省级现代中药材园区或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园区(基地)的,市县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对中药材种植大户、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含招商引资企业)新增人工抚育、规模种植酸枣面积500亩(含)以上的,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每亩给予1000元补贴资金(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新增规模种植金银花面积500亩(含)以上的,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每亩给予800元补贴资金(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其他中药材新增1000亩(含)以上规模的,由县级财政适当予以补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探索中药材产值保险,建立政府财政补贴扶持与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相结合的综合保障机制,减少价格波动损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6.支持中药材企业或种植大户,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入国家质量追溯平台,推进标准化管理,确保中药材品质。对中医药加工企业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首次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颁发证书和奖牌,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首次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颁发证书和奖杯,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中药材交易市场建设

7.支持金银花、邢枣仁等特色中药材交易市场建设。对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8.支持内丘县依托全国最大的道地药材邢枣仁生产加工集散地,建设邢台市中医药交易市场,成立中药材种植协会,在药商入驻时给予免租金等政策支持。(市商务局,内丘县政府)

9.支持中药材网络交易。建立中药材种植、加工制造、仓储物流和商贸流通产业链,从中药材商品规格、信息编码、仓储物流等行业标准化入手,打造道地中药材电子商务平台、线上线下协同的中药材电子交易中心。(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中药材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10.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中药材加工项目,分别由市县级领导进行分包联系,提供“妈妈式”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1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中医药企业,市县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2.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净增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加工企业,同时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条件的,进行固定资产贷款或一年期内(含一年)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3.对列入省、市重点工业技改项目计划,且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加工技改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支持强化中医药项目招商奖励

14.对引进落地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重点中医药产业项目(含现有企业合同外新增投资),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5‰的比例对引荐人或落地企业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由受益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5.对引进落地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中医药产业项目(含现有企业合同外新增投资),按照到位固定资产投资3‰的比例对引荐人或落地企业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由受益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支持道地中药材研发利用

16.邢台市域内中药材生产加工、种植、研发类企业、合作社或个人,在本年度获得有关中药材类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除外)、制定省级以上(含省级)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加工)技术规程(标准)的,一项奖励5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7.对在中药材种植加工方面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或农业丰收计划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8.落实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专项支持和后补助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对引进中医院士,新设立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资助;建站满三年绩效考核优秀并继续建站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9.对中医药企业实行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中医药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包括中试和产业化),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10%专项补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支持利用我市中药材资源优势,做好酸枣、金银花、枸杞、山楂等药食同源中药材的开发,积极开发涵盖食品、化妆品等日化用品的系列产品,延伸中医药产业链条,提高中药材附加值。每开发一种新产品并在当地形成生产加工能力,相应事项按第五款第12条进行奖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中医药加工企业品牌创建

21.利用当地中药材资源新取得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利用当地中药材资源开发中药制剂品种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20%,总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3.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医药企业市本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辅导备案给予7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中医药企业,市本级财政按实际募集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医药企业,由市本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给予30万元奖励,正式上报材料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中医药企业,由市本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给予30万元奖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支持中医药大数据中心建设

24.以扁鹊中医药文化为核心,利用5G网络,整合政府、科研院校、市场三方面资源,推进中医预防、医疗、科研大数据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行业大数据分析和成果转化,建立中医药大数据中心,促进中医药大数据产业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十、支持中医药应用推广

25.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将中医药配方颗粒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医适宜技术按规定纳入甲类报销,中医适宜技术项目收费适当提高。(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26.支持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推广痧疗罐疗、艾灸、推拿、按摩等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对中医传承疗法新列入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市县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7.支持建设特色专科中医院,对县(市、区)成功创建三级中医院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费奖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支持中医药康养文旅产业发展和跨界融合

28.支持扁鹊文化、金银花康养旅游品牌打造,对扁鹊文化研究院、扁鹊中医药博物馆、扁鹊学院、扁鹊康养示范区、金银花康养旅游示范区等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标准给予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内丘县政府、巨鹿县政府)

29.新建中医康养旅游项目,按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康养产业发展较好的乡村,推动康养旅游产业融合,给予每个市级示范村奖励10万元、省级示范村奖励20万元、国家级示范村奖励30万元(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对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市县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5:3:2比例分三年到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0.鼓励中医药文化发掘和跨界融合,对以中医药文化为题材的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及文化实景演出,优先纳入文化精品奖补范畴。(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联)

十二、支持中医药高端人才培育引进

31.对我市培养新增的中医院士、国医大师、中医药领军人才、全国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市财政分别按每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30万元标准对个人予以一次性奖补。各县(市、区)政府按不低于市级奖补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2.对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各类投资机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到我市落户且累计投资总额10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3%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3.对引进中医院士、国医大师、国家名中医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科研资金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4.事业单位空编优先用于新引进的中医药博硕人才。对2020年1月1日后来邢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首次购房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10万元,硕士研究生给予8万元补贴。上述人员中未购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3年内分别给予1500元/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市委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中医药项目要素保障

35.内丘县、巨鹿县、沙河市、邢台县、临城县等中医药产业发展重点县(市)要明确负责中医药发展的机构。(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县(市)政府)

36.在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对内丘县、巨鹿县、沙河市、邢台县、临城县等中医药发展重点县(市),统筹安排中医药产业用地布局,优先保障中医药产业项目土地规模和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计划中,由市级统筹安排,保障中医药产业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37.支持专项债券用于中药材种植、深加工、新基建、龙头企业、中医药产业融合项目等领域。(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38.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医药产业项目和企业,直接评定为“亩产效益”A类企业或B类企业,享受《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的意见》(邢政字〔2020〕4号)中规定的政府评优、项目申报、科技创新、人才引育、财政支持、金融融资、企业用能、排污政策等倾斜政策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上述政策与现行政策重复的按已有政策执行,新增支持政策所需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由市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解读《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http://wsjkw.xingtai.gov.cn/public/home/article/info/catId/34/id/4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