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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机构职责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市卫生健康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指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指导开展中医医疗违法案件查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拟订全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管理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卫生健康委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河北战略,推进健康邢台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导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与邢台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与邢台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重要文稿起草、保密、信访、督查、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人事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援外医疗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集中规范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五)医政药政科。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突发事件、重大灾难等人员伤亡院内救治的协调、组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及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全市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和规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六)中医科。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爱国卫生运动科)。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根据授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卫生应急和院外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拟订健康邢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邢台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健康邢台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承担健康邢台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八)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九)科技教育科。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工作。

(十)法制监督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做好相关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十一)妇幼健康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宣传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老龄健康与医养结合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实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指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十四)职业健康科。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0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