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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政办字〔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传染病发生与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病媒生物危害与防制知识,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市、县两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集中统一活动;
(三)协调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 防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导、检查、考核和效果评估;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抗药性监测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设置规范的防鼠、防蚊蝇设施,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和开展病媒生物消杀;
(三)市、县两级建成区内的属地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联合市、县两级爱卫办做好供排水系统、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休闲广场及周边、垃圾焚烧场和垃圾点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箱等环卫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和定期消杀,负责对城区围寨河、茶棚沟、小黄河、牛尾河及七里河河道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有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负责车辆、车站、公路、铁路沿线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城市区外河道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和病媒生物整治;
(六)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灭鼠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爱卫办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八)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九)海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邢台市对外开放口岸境外输入性病媒生物的监测与防制工作。
人民团体、驻邢部队以及其他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爱卫会的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将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采取综合措施,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监测,科学指导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季节和密度情况,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虫媒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发生虫媒传染病或虫媒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启动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消杀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违禁品。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